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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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及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65450元,共计415450元; 二、被告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自2020年7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2.00元,减半收取计3766.00元,由被告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