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城峰浩水果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峰浩水果店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13206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解除。

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一汽丰田-丰田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FMAP22C1D0614366)享有所有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全部未付租金47139.12元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1964.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以392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以5892.3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以7856.5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以982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以11784.7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以13748.9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以15713.0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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