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恒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天津恒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滨海湖高尔夫球会《会员入会协议书》; 二、被告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恒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入会费280,000元; 三、被告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天津恒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天津恒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费用300元,由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