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永利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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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银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利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返还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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