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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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20813.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基数为月租金650.40元,起算日为自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每月26日共10期,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