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遥县成林煤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3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33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平遥县成林煤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负担2800元,由***、平遥县成林煤化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平遥县成林煤化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公告费760元由***负担,鉴定费用28000元由***和***各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公告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