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扣押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428,8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2,66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