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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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合同编号为HN-755-B-ZL-20180212-001的《新能源车辆运营协议》、订单编号为HN-755-B-ZL-20180212-001:HN-755-CLZL-M1-001的《车辆租赁服务订单》; 二、被告深圳市嘀嗒快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8126元; 三、被告深圳市嘀嗒快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39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以753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止,以110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止,以144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以1796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以21373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2812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深圳市嘀嗒快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车辆粤BD05518,并支付粤B×××××、粤BD05563车辆使用费27777元及粤BD05518车辆使用费(按2300元/月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嘀嗒快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6650元; 六、驳回原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