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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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057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大民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徐士博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