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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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涌泉地热有限公司 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井混凝土分公司 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井混凝土分公司货款3,578,157.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支付完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延边涌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07元,由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分公司、延边涌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