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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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收原告***残留在海外联谊大厦5—8楼内的全部装修、装饰、设备和设施等,并支付残值价款2,396,947元,原告***对上述财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二、被告深圳市海联招待所对被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2元,由原告负担20,120元,由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联招待所负担22,772元。评估费5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联招待所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金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联招待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7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