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受理费50元,二十一案合计受理费1050元,均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各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各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