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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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玉工程质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号商铺; 二、被告***按每月5508元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房屋租金7966.80元; 三、被告***按每月5508元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4065.20元; 四、被告***向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水费及电费; 五、驳回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7元,由原告林芝市巴宜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3元,由被告***负担1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