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享通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享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