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金旺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润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振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江苏振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绍军等121人对江苏振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2元,由张绍军等人负担4384元,***负担4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2元,由张绍军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