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淅川县路逾三五四二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326执1032-1号 淅川县路逾三五四二鞋业有限公司、周某某: 你单位与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53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18)豫130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