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43元,由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151元,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34元,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