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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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此款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19年8月12日(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对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