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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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交运集团高唐民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849.7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聊城交运集团高唐民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