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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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2民初442l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乌鲁木齐汇鑫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21,795.33元,并向乌鲁木齐汇鑫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占用该工程欠款期间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工程欠款421,795.33元为基数计息。具体分段为: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伊犁迅安商贸有限公司对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乌鲁木齐汇鑫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43元(乌鲁木齐汇鑫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21,773元,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39,670元),合计81,278元,由乌鲁木齐汇鑫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776.88元,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501.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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