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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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65518.46元(已付); 三、上诉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441382.56元; 四、上诉人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65518.46元; 五、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方维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65518.46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3元,邮寄费180元,合计9213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9元(上诉人***预交4733元、天富能源公司预交9903元、天富信息公司预交4733元),前述费用合计28582元,由上诉人***负担3715元,上诉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31元,上诉人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16元,被上诉人***负担10004元,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方维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716元。相互折抵后,被上诉人***于前款同期给付上诉人***791元,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方维通信有限公司分别于前款同期给付上诉人***227元、给付上诉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472元、给付上诉人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