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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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聚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82.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666.6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884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9,328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83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87,621.07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830元,上述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11.72元,原告***负担181.06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