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 斯瑞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7541元及利息(以2754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给原告斯瑞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