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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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费用11052元,在医疗费用剩余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元,合计赔14252元给原告***;在交强险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损失费用1388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44820.02元,合计赔偿258706.02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1000元给原告***;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李锡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超出保险部分责任的伤亡损失费用137973.48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7.24元,由被告人保公司负担3151.51元,被告阳光财保公司负担50元,原告***、***负担150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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