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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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店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9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