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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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飞顺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飞顺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6427.4元; 二、被告赣州飞顺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息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被告赣州飞顺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