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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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于2011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2933.72元、利息及罚息7596.06元,合计120529.7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5倍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对被告***提供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中段750号新纪元住宅区4栋二单元101室【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预收),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