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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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滨州黄河三角洲佳成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6069.26元、利息2787298.71元,以及以借款本金995606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山东添福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山东添福食品有限公司、***、***、***、***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滨州黄河三角洲佳成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追偿。

三、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滨州黄河三角洲佳成麦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字(2017)年第023号《抵押合同》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60元,由山东滨州黄河三角洲佳成麦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添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辉

人民陪审员  刘爱菊

人民陪审员  刘国辉

二〇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倩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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