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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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威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泉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部分)6216.91元,误工费4121元,护理费1739.55元,交通费20元,车损2000元(部分),共计14097.46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3465元的60%,计20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山东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