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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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5446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54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各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