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208元,由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