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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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17116.08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9月12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122.89元; 三、***、***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龙岩市永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漳平市房屋【闽(2020)漳平市不动产权第00014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