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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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8467元; 二、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29613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5155元; 四、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620.1元; 五、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退货款35739.1元; 以上(一)、(三)项共计833622元,(二)、(四)、(五)项共计265972.2元,对抵后***支付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67649.8元,扣除***在四轮公司的余款64916元,***实际应支付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02733.8元。 六、***、南安市诚富五金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库存锻坯357个; 七、南安市诚富五金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八、驳回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60元,财产保全费4906元,合计17466元,由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466元,由***承担1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福建省四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承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