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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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恒信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42557元及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恒信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恒信船务有限公司负担67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