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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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900.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变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9434.9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9878.26元,剩余9955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负担1413元,***、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08元;鉴定费28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22元,由***负担106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6474.50元,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8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