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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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038.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