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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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枝江市江源木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枝江市江源木材经营部支付货款8359.74元; 二、驳回原告枝江市江源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荆州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