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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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 二、申请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