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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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分别赔偿***8000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43万元; 三、***、武汉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341568.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4400元,按规定减半计收2200元,由***与武汉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