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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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商品配送分公司 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银川宏业海润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川宏业海润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576096.38元; 二、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川宏业海润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3614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宏业海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678元,由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承担17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由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共计365233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宏业海润食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