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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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15617916.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6449841.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12983426.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质保金2634489.84元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92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12元,由***、***负担157846元,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2389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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