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中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十堰市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康市中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99367元并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安康市中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上述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康市中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计297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