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新时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濮阳中石集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与原告濮阳市新时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

二、被告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新时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140000元(已扣除支付款344372.37元后,剩余140000元);

三、原告濮阳市新时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相关设施、购买薛克选平房均归被告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所有。

四、驳回原告濮阳市新时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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