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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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秦皇岛菲尔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菲尔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