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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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圣达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安平县悦丰丝网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渤洋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