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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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青花矿业有限公司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青花矿业有限公司或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青花矿业有限公司或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00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非营运车辆、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采矿权等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朝阳金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