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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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舒城县人民医院 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 合肥皓悦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计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30601元,两项合计25060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240601元。 二、被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21124.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负担1310元,被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