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
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716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161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基数);

二、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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