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 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716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161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基数); 二、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