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搬离原告***所有的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1幢69号房屋,排除对原告行使所有权的妨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每月2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搬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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