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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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电动餐车维修费7,680元,经营损失3,861元,占道费500元,复印费40元,共计12,08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电动车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电动车维修费5,6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1元(其中经营损失3,861元,占道费500元,复印费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鉴定费2,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77.5元,原告***、***负担166.5元,被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